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(节录)
日期:
2015年06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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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,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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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、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,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、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。
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、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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